问:我公司招聘了一批员工,但因公司最近效益不好,所以公司准备将这批还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解雇,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在劳动关系中,试用期是个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环节。很多人认为在试用期内,单位和员工都可无理由地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种看法是对法律的误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员工只要提前三天提出就可以无理由地和单位解除合同,但单位要和员工解除合同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单位必须要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员工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换句话说,单位首先得证明自己的录用条件是什么,该录用条件是否已向劳动者公示过或是双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其次,即使公示或约定了录用条件,单位还得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所以,在试用期内解雇员工同样是有严格的法律条件的,贵司必须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切不可随意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