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原萝岗区九龙镇经济发展办主任马新明在“村村通”工程招投标、工业园区建设等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122万,昨日出庭受审。在法庭上,马新明对指控均予以承认,但表示如今父亲病危,妻子也患上了癌症,希望法官能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早日回家。
六年间他受贿122万
被告人马新明在案发前任萝岗区九龙镇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而此前他则分别担任过九龙镇村村通工程指挥部副总指挥、九龙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广州市翔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白云区钟落潭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白云区九佛镇九佛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等职务。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9月至2009年春节之后,马新明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负责工程招投标、工业园区建设、经济管理工作的便利,共收受何某等贿送的122万元,为他人承揽工程、投资办厂提供帮助。
昨日在法庭上,他则辩称其中的一笔30万元是借款,因为他与何某之间还有借据,但检方随即指出,这个借条实则是为了掩盖受贿30万元的事实,而且借条是2009年4月份补签的。
纪律调查时交代算自首?
对于马新明是否有自首情节也是昨天争议的焦点,辩护律师认为,2009年8月5日,马新明到纪委接受调查,纪委并非办案机关,马新明也是自愿协助调查。8月12日,他在纪委的陪同下,前往检察院主动交代了问题,应该以此认定自首。
检察机关则认为,按照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其中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该规定,纪委自然也应属于办案机关,在纪委调查期间,他交代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据马新明称,122万赃款有三四十万都给母亲治病用了,还贷款买了房,目前已经退赃70万。在庭审即将结束前,马新明表示了万分的后悔。“我的行为让我抬不起头,也连累了家人,我在羁押期间想到这些都会流泪……如今父亲病危,妻子也患上了癌症,希望法官能够再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早日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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