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7岁少年,宿舍内捡到室友银行卡后并没有归还, 因为一时贪念,他反而将卡中的6000元存款取走。为此,他是否要背上盗窃罪名?检察机关能否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昨日,记者从萝岗区检察院获悉,鉴于李成(化名)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此次犯罪系一时冲动,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帮教条件等因素,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教代罚助他重回正轨。据悉,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广州市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一时冲动窃取6000元
去年10月, 17岁的李成从老家普宁来到广州市萝岗区一家餐厅打工,因而结识了工友董明(化名)。1个月后的一天深夜,李成下班回到宿舍,看到地上有一张银行卡。“我当时一眼就认出那是董明的卡”,李成回忆,他曾经看到过董明通过手机银行输入密码,因为一时贪念,李成决定用这张银行卡“搞点钱花花”。趁着董明睡觉,李成拿着卡在宿舍附近的ATM机上先后分两次提取6000元。为了不让董明知道,事后他特意将银行卡放回对方的钱包里。
不久后,根据银行的取款监控录像,李成在其工作的餐馆内被警方抓获。讯问过程中,李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称案发时因为一时冲动,“没想到会触犯法律”,李成表示事发后深感后悔,其家属也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
由于悔罪态度真诚,李成很快取得了室友董明的谅解。与此同时,董明还写下《原谅书》,希望检察机关对李成从轻处理,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检察官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本案经办检察官介绍,李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成有悔罪表现,赃物也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李成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李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一时冲动,具备监管条件。
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帮教条件等因素,今年4月,萝岗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设置为6个月,考验期间,检察院将以书面汇报、定期约谈、联合帮教等方式对李成进行考察,其若能严格遵守有关要求,未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将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仍将依法提起公诉。
据介绍,萝岗区检察院将制定帮教计划,并与司法所、社会工作者等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帮教小组,定期回访,以最大程度地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章程 卢丽敏 江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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