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美华)生活困难人员将享受医疗救助,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将由救助金负担80%,最高每人每年可报销医疗费1.5万元(不含资助的参保费用)。这是日前记者从区社区管理局获悉的。
《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区社区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了医疗救助的起付标准,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农村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200元。
据悉,《办法》将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扩大到农村困难群众和城镇因病致贫人群,共有五类困难人员可申请救助(见提示)。他表示,困难人员中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人员、孤儿、五保对象,还可由救助金负担100%的基本医疗费用。而本市户籍居民在享受城镇基本医保或“新农合”及《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后,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也可申请“特别医疗救济”。
申请人只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应材料即可。
据了解,《办法》出台将惠及我区约2600户4500名困难群众。区社区管理局目前正积极推进相关申请、调查、核实和医疗费用报销等工作。
温馨提示
五类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 “五保”供养对象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 重度残疾人
● 自付医疗费用有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其他人员
(注:申请人须具有广州市户籍,且在本市社会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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